解析:
第一,涉及到继承的方式众多,其效力高低又是如何区分的呢?在我们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继承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四个分类:
(1)遗嘱继承,如被继承者在生命中的最后时刻,通过书面文件形式,指定一位继承人来继承他自身所拥有的遗产;
(2)遗赠,意指被继承人身故后,其书面遗嘱将他的遗产全部或部分赠送给国家或集体组织,也可以给予那些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员;
(3)遗赠抚养协议,即被继承人和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之人签订一份协议,由后者负责照顾被继承者生老病死,承担所有责任,而被继承人在离世之后,他的所有或部分财产即属抚养者所有;这种形式更多地见于孤寡老人无从受到应有的照顾时;
(4)法定继承,这是在上述三种情况均未发生的情况下,按照亲缘关系的远近来决定遗产的分配顺序的一种方式。若同时存在两种及以上的继承方式,在这四种方法之中,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至高无上,次之为遗嘱继承和遗赠,而法定继承作为效力最弱的一种方式。
第二,在死者生前未曾立下任何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规定了哪些亲属有权享有法定优先继承权,又有哪些合法继承人可能会失去继承权吗?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了其遗产应当依据何种方式进行分配,只让近亲之间享有继承权,其中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然而,这些亲属的继承也是有顺序的,法律明确规定配偶、子女以及父母为首要的法定继承人,他们之间享有的资产继承份额完全相等,且所得的遗产将以平均的方式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在此基础上,其他具备继承权的近亲,仅能在这三类亲属均已不再存在的情况下方能享有资产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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