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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对于未能按照相关规定准时前往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社区矫正人员,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该予以严厉警告,并且必须以书面形式下达决定书。而对于缓刑期内的社区矫正人员,假如其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居住地的同级别司法行政机关将负责向原判的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或假释的建议书,同时还须附上相关证明文件。作为回应,原判人民法院应确保在收到上述文书后的第一个月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就该建议书给出明确的裁定:
(一)严重违背人民法院发布的禁止令的;
(二)未经许可逾期未返回报到地点或者在社区矫正期间自行脱离监管、误时超过一个月以上的;
(三)由于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而被治安管理机构处以处罚,但仍然没有改正错误的行为的;
(四)在收到司法行政机关发出的警告后,仍然无视警告、持续违规的;
(五)其他各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监督管理规章制度,且情节严重的违法现象。因此,我们建议请您在第一时间尽速澄清相关事实及原因,以此避免可能产生更为恶劣的影响和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十九条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应当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告知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责令其按时报到。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由看守所或者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由监狱或者看守所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
2024-04-03 15:39:2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