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所负担的债务并不能直接作为抵扣子女抚养费用的依据。
依据中国现行的《民法典》法例,若您二位在离婚之后年幼的孩子需要由某一方负责照顾和抚育,那么另一方即需承担相应额度直至全额的抚养费用。
关于抚养费用的具体金额以及支付期限等要素如何确定?实际上,这将取决于你们夫妻双方进行商定后达成的统一意见;但若是无法就此达成共识,那么公权力机构,例如法院,将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的决定。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的特定条款——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抚养费用的支付应当以每月的形式进行,但如果你们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仍可选择一次性支付完毕。
不过,如果一方由于失业、失踪等原因失去工作能力,无经济来源,也不必过于担忧,因为他们可以通过个人财产及其收益用于抵偿抚养费用。
抚养费用实则代表着父母对子女的养育责任,是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必要资金投入,涵盖了孩子在教育、住宿、饮食、日常生活等方面的开支,对于孩子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请注意,抚养费用与夫妻间的共同债务有着本质区别,两者不可混为一谈或相互抵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能够一次性给付。
第五十一条
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能够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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