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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退回公安局意味着什么

周* 山东-日照 刑事诉讼咨询 2024.03.30 07:01:25 414人阅读

检察院退回公安局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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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当案件被提交至检察机关之后,又遭致退回事务所公安机关时,此种情况往往源于必要的补充侦查事项。
民事诉讼程序中,针对人民检察院所负责审查的案件,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获取法庭审判所需之关键证据资料的请求。
倘若发现可能存在违法手段收集证据之情形,可以要求相对方对此证据收集过程的合法性进行详细解释与阐明。
在审查流程中,若有必要对相关细节进行补充侦查作业时,人民检察院既可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展开进一步调查,同时亦具备独力进行侦查作业之权力。
关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工作。
补充侦查只能进行两次,且每次的时间限制也相同。
在完成所有的补充侦查任务并将完整的证据材料移送给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需重新设定审查起诉的期限。
然而,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仍旧认为证据不足、不满足提起公诉的条件,应当根据法律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024-03-30 07:14: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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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案件走到检察院阶段却被退回至公安机关时,这种情况可能主要源于案件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补充侦查工作。在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有权利向公安机关提出所需的审判所需的关键证据材料,如果发现可能出现非法获取证据的情况,那么他们有权请公安机关就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给出详细解释。
再次,从事案件审查工作的人民检察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倘若认为有必要进行补充侦查,既可以退回到公安机关工作内容扩展侦查,同时也有资历自己展开调查。然而要注意的是,对于这类补充侦查工作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此项补充侦查工作最多只能实施两次。经过二次补充侦查之后,补充侦查的素材将交由人民检察院进行整理和审查。这时候,人民检察院需要重新规划和安排审查起诉的时间。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二次补充侦察的资料仍然无法满足起诉条件,人民检察院应该进行不起诉的决策处理。

2024-03-30 09:29: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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