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问题,其具体金额应根据法院所在地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这两个数据为依据,按照20年来进行计算。
然而,对于60周岁以上的受害者来说,年龄每增长1岁,相应地在计算过程中就要减少1年;当受害者达到75周岁之际,则将以5年来进行计算。
此外,丧葬费用应按照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来确定,数额为6个月。
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问题,如果被抚养人属于未成年人,其生活费用应计算到其18周岁为止;而若是无劳动能力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情况下,该生活费用将计算20年。
不过,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受害者年龄超过了60周岁,那么每增加1岁便要在此基础上再减去1年;要是年龄超过了75周岁,那么即便是有20年的计算期限,也要在此基础上缩短为5年。
至于家属的交通费问题,考虑到处理交通事故时可能会产生较多的交通费用,我们建议原则上不要超过三个人处理交通事故所需的合理交通费。
超过这个额度的话,应按照处理交通事故的实际人数来算。
接着,在家属住宿费和误工费等方面,我们也认为应该遵循类似的原则,即不要超过三个人处理交通事故所需的合理住宿费以及误工损失。
若超越这个限度,同样应该以实际参与处理的人数为准,进行相应的调整。
最后,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额度,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因此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也会各有不同。
一般情况下,其数额大致介于5至10万元之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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