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所有指控皆满足了法定的立案标准,则该行为人将涉嫌触犯多类刑法中的罪名,对这类案件,我们将采用所谓的“数罪并罚”制度进行量罪定罚。
在此过程中,审判结果将会依据公正公平的原则,综合各种因素,从多个刑期中选择最重的刑期作为最终的判定结果。
对于审判宣判前一人已经犯下多宗罪行的情况,除了被判以死刑或无期徒刑的情况外,据说还应在总和的刑期之下,以及在所有的刑期中最高刑期之上作合适的调整,然后再由法官依据实际案情,酌情决断可以处以的刑期。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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