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缔结婚姻之后,如果发现配偶身患精神疾病,并且该病症已经达到严重程度且长期得不到有效治愈的话,那么这段婚姻关系将被视为是可撤销性婚姻关系。
然而,若女方证实患有精神疾病,应当诚实地向男方进行披露。
如果在结婚前未能如实告知男方,那么男方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该段婚姻。
另一方面,那些配偶所患轻度精神疾病者,通过适当治疗手段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同时夫妻之间感情稳定良好的话,则婚姻关系依然能得以存续。
至于具体如何裁决此事,还须由男方自行做出明智之选。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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