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律之所以这样规 定,其理由是:
(1) 原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这实际上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起 诉权,是处分自己起诉权的一种形式。人民法院没有必要动员或再三传唤原告到庭,应该 按自动撤诉处理。按自动撤诉处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则上不应允许再行起诉。因为准 许原告再以同一理由,对同一诉讼请求、同一诉讼标的提起同样的诉讼,被告就可能随时 被诉,这不仅给被告造成讼累,而且双方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对行政机关的正常行政管理也不利。当然,原告如以新的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如符合 立案受理条件,应立案受理。
(2) 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应该影响法院的正常 开庭审理。人民法院也不应该因被告不到庭而对案件不作出判决和裁定。人民法院在查清 全部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可以缺席判决。当然,缺席判决也得依法作出,被告不能因为缺 席而受到不应有的损害。
2018-01-13 16:14:59 回复
咨询我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精神,对于法定代理人和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同样可以缺席判决。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如果遇到有一方当事人拒不到庭的情况,可以仅就到庭的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经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者答辩状和证据,在查清全部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做出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审判原告与被告一定要出席吗请参考以上的法律依据,谢谢
2018-01-13 16:10:59 回复
咨询我
不一定的,具体的情形要具体分析。
(1)离婚案件的原告本人必须出庭。离婚案件原告即使委托了代理人,也应当本人亲自出庭。因为离婚与否是涉及人身权利的重大问题,应当由本人作出,即使原告聘请了律师作为代理人,并特别授权给律师,律师也只能就财产部分有权代表原告作出处分,无权对身份关系方面权利的进行处分,如不得代替当事人同意离婚。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将按撤诉处理。撤诉后的6个月内,原告无权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诉离婚,协议离婚和被告起诉离婚除外。
(2)原告有合理的客观理由不出庭的,必须提交书面意见。《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须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特殊情况一般指原告身患重病、因为自然灾害无法出庭等客观原因。
(3)离婚案件中原告缺席的,被告反诉,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4)离婚诉讼中,被告并可以不到庭参加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020-12-10 00:58:3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