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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中,法官偏护一方作判决,属于什么行为?

周* 云南-昆明 行政诉讼咨询 2024.03.26 12:16:27 324人阅读

行政案中,法官偏护一方作判决,属于什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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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该犯罪行为包含三个方面:
(1)事实认定错误,例如,错误地宣告原告单位的普通商标为驰名商标。
(2)法律适用不当,例如,明知故犯地误用法律,妄下与法律规定不符的判决。
这种情况下,不仅狭义上的法律是被违反的,还可能涉及规范性文件、规则等法定渊源;既可以是实体法,也能是程序法。
(3)同时违背事实与法律进行裁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第二条(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399条)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024-03-26 12:43: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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