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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在驾驶员的驾驶证被吊销之后,该证件将无法蒸发复原至原来的状态,唯一可行的途径便是重新申请新的驾驶证。
而在依法取消原有驾驶证之后,重新申领新驾驶证的过程通常如下:
首先,申请人必须确认申请表的相关信息,并向相关部门递交以下办理驾驶证所需的证明文件:
1、有效身份证件作为申请人身份的证明;
2、基于医疗机构出具的明确体检状况的证明书。
其次,车辆管理所会对所收到的证明文件及凭证进行核查,若发现申请人提交的资料齐备且符合法定要求,则允许其申请,并且按照相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资格进行审核。
接着,便是进行考试环节:
1、对于符合申请资格的人员,车辆管理所应依法安排预约考试。
2、待申请人通过科目一考试之后,便可预约科目二或科目三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若所在地区条件允许,申请人甚至还可以同时预约科目二、科目三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一旦预约成功,便能连续进行测试。
3、在科目二与科目三的道路驾驶技能测试均获得满意成绩后,申请人可在同日参加科目三的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4、各个科目的结业标准是:
(1)科目一的满分为100分,平均分达到90分方视为通过;
(2)科目二的满分为100分,其中考核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轻型牵引挂车等专用驾照的人员需达到90分才算合格,其他人只需平均分数达到80分即可达标;
(3)科目三的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的总分各为100分,分别需要达到90分才能通过。
最后,申请人完成所有课程并通过考试后,必须接受至少半个小时以上的针对交通安全文明驾驶的基本原则以及交通事故案例的警示教育培训,还要参与领证宣誓仪式。
车辆管理所在申请人参加完领证宣誓仪式的翌日,即可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值得注意的是,取消驾驶证并重新获取新的驾驶证的时间长短取决于吊销驾驶证的具体情况,不同情况的驾驶员需要经过相应的时限才能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驾驶员因醉酒驾驶机动车或是饮用含酒精饮料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被依法吊销驾驶执照满五年;
2、驾驶员因为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被依法吊销驾驶执照满十年;
3、驾驶员在行车中涉及到驾驶汽车追求刺激、超载、超速驾驶,同时还违反了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物品而被依法吊销驾驶执照满五年;
4、驾驶员由于在饮酒后或者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之外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严重的交通事故,构成犯罪被依法吊销驾驶执照满十年;
5、驾驶员因为各种原因而被依法吊销驾驶执照满两年。
然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驾驶证被吊销之后终生都无法再次获得机动车驾驶证:
1、驾驶员在造成交通事故后选择逃逸,并且因此触犯刑事犯罪;
2、驾驶员在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时发生严重交通事故,触犯刑事犯罪。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以及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八)因本款第四项以外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九)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十)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十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未满十年的;
(十二)三年内有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行为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三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
已持有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申请增加小型汽车准驾车型的,应当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
已持有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申请增加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应当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
已持有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申请增加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的,或者持有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申请增加普通三轮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应当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
已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条件,申请变更的,应当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
2024-03-25 15:54:3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