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辨认笔录需由辨认人、见证者及调查人员签署证实。
依据辨认尺度的差异,可将其划分为多种类型。
首先,根据辨认对象之别,主要分为人身辨认、图片辨认、物体辨认、地点辨认与遗体辨认;
其次,依照辨认方式不同,可分为“面对面”辨认以及混合辨认,其中混合辨认包括对图片与物体的混合辨认及对嫌疑人的排队辨认;
再者,按辨认主体分,亦分为受害者辨认、罪嫌(被告)辨认与证人辨认;
最后,以辨认环节而论,可分为侦查辨认与法庭辨认。
尽管辨认笔录常被视为证据,然而其归类于法定证据形态的范畴尚未定论。
部分学者主张,受害者的辨认笔录应视为受害者陈述,罪嫌的则属于罪嫌供词,证人的则为证言。
然而,新的《刑事诉讼法》已将辨认笔录明确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
尽管辨认方法在侦查和审判实践中的运用颇具成效,但作为法定证据种类的辨认笔录仅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得到确认,而中国法律对于辨认程序的规定尚属空白。
鉴于1996年刑事诉讼法未曾订立相关规定,导致对人员与物品的辨认缺乏明确准则,从而使侦查人员在组织辨认过程中难以统一操作,辨认结果的依赖性颇高,且缺乏客观性。
因此,为填补这一缺失,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在各自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对辨认程序做出了相应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对辨认笔录应当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第一百零五条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辨认不是在调查人员、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