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格不和,离婚了彩礼钱是离婚后起诉状如下,
1、请求撤销延庆县人民法院(2012)延民初字第 00615号民事判 决;
2、请求判令双方离婚 .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理由如下:
首先,上诉人于 2011年 2月 16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上诉人离婚, 2011年 3月 25日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并没有改善,上诉人于 2012年再次诉至法院坚决要求离婚,再次驳回离婚请求,上诉人认 为, 双方于 2010年 8月 28日因感情不合就开始分居, 已有一年零九 个月,期间双方并不在一起生活,在生活上没有互相扶助,在经济上 也没有互相往来,甚至在这分居的一年零九个月中没有任何夫妻生 活,双方无法交流,法院不能单纯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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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的认定双方感情没有破裂, 还有和好可能, 这是不符合婚姻法精神 的。
1,如果婚后共同生活了,离婚时一般不退还礼金
2,如果婚后未共同生活或者因为给付礼金导致生活困难的,可以退还
3,《婚姻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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