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最新的相关法规规定,《民法典》已明确规定了离婚冷静期为三十日。
值得注意的是,自新中国的第一部通用性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之后,婚姻关系解除中至关重要的离婚冷静期制度便被开启执行;然而需要明白的是,这一固有程序仅适宜于男女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和平分手之共识而决定的离婚案件;对于在面对无法调和的矛盾时,当事人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则没有使用此项规定的必要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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