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是未成年人欲进行名字变更,必然需得到监护人的充分认可。
因为家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者,具有等同的权利来决定孩子的名字,故当单方面决定更改孩子的姓名时,务必征得另一方的赞同。
鉴于此,若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父亲或者母亲不可未经告知就擅自把夫妻关系存在期间所生育的子女的姓氏改换为继母或者继父的姓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父母离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