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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法庭审理阶段,律师仅获准在现场查阅相关案件资料,因为这些案卷文件不仅涉及到侦查过程中的敏感信息,同时还包含了与案件具体细节的机要内容。
作为非执法机构的维系者,尽管律师具有答辩权,但其无权直接查阅案件材料,唯有在得到法院许可的前提下,才能以有限的方式接触这些情报。
这样的规定旨在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性,避免因非正式渠道获得的信息对法官判决产生不当影响。
从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首次接受盘问或采取强制措施的那刻起,他们所聘请的律师便可凭借自己的职业资格证书、所属律师事务所提供的证明以及由委托人签发的委托书亦或是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依法享有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并了解与其相关的案件所有情况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过程中,不会有任何形式的监听行为发生。
同样,辩护律师在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会面时,可以深入了解案件有关状况;而自从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辩护律师更有权面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相关证据的真实性。
在此过程中,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进行的谈话将不受到任何监控监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2024-03-21 14:42:2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