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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加了名字就一人一半了吗?

周* 江西-宜春 房产纠纷咨询 2024.03.21 14:25:27 391人阅读

房产加了名字就一人一半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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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当房产证上增添名字时,并不代表房屋产权就必须平均分配给每个人。
如果在房产登记中明确写明了各自拥有的份额大小,那么当夫妻感情破裂出现离婚问题时,一般会以登记的份额为准,无特殊情况应遵循该规定予以分割。
然而,如果在房产登记处并未说明具体份额,而是笼统地标注为“共同所有”,此时,法院则会考虑到房屋来源以及双方在此过程中所付出的贡献量等因素,从而制定出合理且公正的分割方案。
也就是说,房屋究竟应该如何分配,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再做确定。
若其中某位配偶对房屋所作贡献远超过其应得份额,则人民法院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财产分割时,也未必会直接采用平均分配的方法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024-03-21 14:31:29 回复

如果是婚前购房且没有共同还贷部分,那么离婚时,如果房产证只有男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归产权方所有。如婚前购房但共同还贷,房产证只有男方名字,根据新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法律规定,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首先,如果该婚前典质财产在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范围内能够清偿债务的,另一半不应当承受职责。  
其次,如果该婚前典质财产不够清偿债务的,要分两种情况:  

一,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典质财产用于婚后家庭共有生活的,另一半应当承受连带职责。  

二,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典质财产用于婚后家庭共有生活,另一半不应当承受连带职责。  法律依据:  《保证法》第33条限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限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欠债务向债务人另一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有生活的除外。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婚前房子如果加了对方名字就原则上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是一人一半。在实际操作中,有分以下几种集中情况:
1、婚前房子无抵押贷款的,房子加名后,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房子存在抵押贷款的,在房产证上加名字必须经过银行同意。而银行同意加名字的前提是要增加借款人,修改抵押借款合同,做转按揭。目前基本没有银行愿意这么做,故房子存在贷款的情况下,一般是加不了名的。因此,婚前加了名字原则是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但是具体如何分割,还要考虑出资情况、婚前存续时间、家庭贡献等因素,公平、合理的分割。
无贷无抵押房产在婚前加名,有两种途径:
一是以赠与的方式加名。夫妻双方需要先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书,夫妻一方赠与另一方一半产权,之后双方携带房产证、身份证、公证书到中心办理加名手续;
二是以二手房买卖的方式加名。双方需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然后携带房产证、身份证、不动产完税凭证到中心申请办理。无论是赠与还是以二手房买卖的方式加名,都要交纳契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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