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院拒绝立案,应
首先考察自身是否符合以下起诉的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还应考察本案是否属于以下不予立案的情形: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相信针对以上条件进行排查,就能找到法院不给立案的原因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您好,关于裁定不予受理与决定不予立案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予受理裁定指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提起行政诉讼,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两者的区别是:裁定不予受理用于行政诉讼,不予立案用于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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