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可转换债券被视为有利之举。
它是指债券持有人在发行之时便已约定,有权按照该价格将所持有之债券转化为公司普通股票的一种证券形式。
这样的设定等同于是赋予了债券人更多的权力,当其选择继续持有债券直至到期日或进行变现操作时,则需偿还给债权人本金与利息;而当债券人看好公司未来发展前景时,亦可将此债券转化为相同价值的股票,进而进行投资,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最终皆有利于公司实现融资目标,故可视为一大利事。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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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答对于可交换公司债券进入换股期是利好还是利空,要看控股股东想不想收回股票,如果想收回,那么在换股期到期前都是利空,因为会故意压价,以便到换股期后债权持有人不愿意换股。所以一个公司一旦发行可交换债,几乎都属于利空。
律师解析 上市公司发行债券是利好。 公司发行可转债是上市公司的一种融资方式,一般是公司有较好的开发项目,暂无资金采取的一种有效措施。对广大投资者也是一种选择,可持有债券,获得较高利息;也可转成股票,分享公司发展成果,应该是利好。
律师解析 上市公司发行债券是利好。 公司发行可转债是上市公司的一种融资方式,一般是公司有较好的开发项目,暂无资金采取的一种有效措施。对广大投资者也是一种选择,可持有债券,获得较高利息;也可转成股票,分享公司发展成果,应该是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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