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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不到账,取消不了,对方要我承担法律责任
你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未到账则合同未成立,无还款义务。
你好,详细情况说一下
这个这个事情哪里发生的
借款没到账,借贷关系未成立,你无需还款。对方要求承担法律责任不合理。若对方骚扰或威胁,保留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可明确告知对方借款未到账,合同未履行,不会承担责任。若对方继续纠缠,可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担保合同已经生效后,担保人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取消担保的,除非存在以下情形之一:1、经过债权人同意。2、担保期限届满,债权人在担保期间内未主张担保权利。3、担保的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在此之前未主张债权。法律依据:《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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