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现行法律条文,在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具备充足抚养能力的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权放弃另一方承担的抚养费用,然而如若抚养方的经济情况发生变化或者未成年子女的实际生活需求有所增长时,也可再次向未直接监护子女的一方向其提出抚养费用支付的请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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