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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当我们探讨犯罪成立及其分类时,实害犯与危险犯这两个概念不可或缺。
它们的区分在于犯罪是否实际发生产生了危害结果。
实害犯强调危害结果的存在性,如过失致人重伤罪等,若无则不能构成本罪。
而对于危险犯,例如放火罪等,其犯罪成立并不需要实际出现危害后果,仅需有现实威胁即可。
同样地,在讨论犯罪既遂标准时,我们会涉及到行为犯和结果犯。
行为犯要求行动一经完成,危害结果即刻呈现,如强奸罪;而结果犯则更看重最终的结果,即使行凶后受害者幸存,若未达成预期伤害仍视为未遂,如故意杀人罪。
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可以更清晰地理解实害犯和危险犯之间的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4-03-19 14:45:0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