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在被抚养子女成年之前都不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如果要在被扶养人成年前解除收养关系,必须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如果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收养人、送养人协商解除收养关系时,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如果养子女已经成年的,应由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协议解除。
如果子女再被收养期间受到不公平对待或者养父母没有履行收养义务的,养子女可以申请解除收养关系。
诉讼解除收养,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收养关系当事人不能就解除收养关系协商一致而发生争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1、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2、生父母作为送养人时,送养人应具备:
(1)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但是,生父母因疾病、残障、经济困难或其中一方死亡等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为了让这些子女健康成长,可以“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为由送养子女。
(2)生父母送养子女的,须双方共同送养。即使是父母已离婚的子女或非婚生子女,也必须由生父母协商同意后共同送养。但是,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3)生父母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要求送养未成年子女时,死亡一方的父母(即是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4)生父母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再生育子女。
3、生父母以外的监护人送养孤儿时,送养人应具备:
(1)未成年人的生父母均已死亡时,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的同意。
(2)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送养人的范围】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案件移送管辖的条件: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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