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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执行收押程序时,可以被拘留场所判定为不宜收容的病症主要涉及一些例如精神疾病、急性突发性传染病或者那些可能诱发生命危险以及影响正常生活能力的严重疾病等诸多范畴。
然而,如果罪犯的犯罪行为具有极其严重的性质且如果不进行收押则会对社会公共安全产生威胁的话,那么即便罪犯身患严重疾病并且此种疾病可能直接威胁到其生命或者生活无法自理,仍需实施收押措施以维护社会的公正与稳定。
法律依据:
《看守所条例》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2024-03-15 12:54:0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