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案件中,我们可以将其大体分为以人民检察院为代表的公诉案件和由受害者直接自行起诉的自诉案件。
前者,即公诉案件,是由人民检察院以国家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对犯罪行为人进行刑事追责的诉讼请求。
而后者,即自诉案件,则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由受害者亲自或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请审判。
在公诉案件中,所有的证据都必须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提供,而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才具有类似于原告的法律地位,需要承担起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收集及证明责任。
如若无法提供充分之证据支持自己的立场或者所提供的证据未能得到法庭认可,那么该自诉人便不得不面临撤诉的结果。
刑法程序法中有明文规定,所有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均可视为证据。
这些证据可具体细化为以下几种形式:
(1)实物证据,
(2)书写物件,
(3)证人口头证词,
(4)被害人口述,
(5)犯人的口供与辩护说明,
(6)鉴定评估报告,
(7)现场勘察、检验、识别、侦查处探试记录,
以及(8)影像、录音与数字化数据资料等。
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专业解答非法采矿证据包括实物、书证、证人证词、被害人陈述、犯人供述、鉴定报告、现场勘查记录及影像录音等。 公诉案件证据由检察院提供,自诉案件则由自诉人承担收集及证明责任。 证据必须充分并得到法庭认可,否则自诉人可能面临撤诉。
律师解析 若确有非法开采行为所开具之发票得以查实,此亦可作为有力的证据。 任何具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能力的书面或口头资料均可称之为证据。 而证据又可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辩护辞; 6.鉴定意见; 7.勘察记录、搜查检视、识别证言、侦察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必须确保上述所有证据都须经过核实确认后才能成为判断案件真实性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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