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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费用一般是多少钱

何** 福建-宁德 诉讼管辖咨询 2024.03.10 14:49:00 316人阅读

撤诉费用一般是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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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撤回诉讼申请,需承担相应诉讼费用,然而法院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减免一定数额的费用。
若在民事案件中,原告或上诉方主动申请撤诉且得到了法院的许可,则该案件的诉讼费用将由原告诉讼方承担。
而在行政案件中,若被告对其特定的行政行为进行修订或撤销,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获得法院批准后,案件的受理费用将由被告来承担。
此外,各类案件的立案缴费标准如下:
首先是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
根据诉讼请求涉及的金额(或货值)大小,遵循下列规则进行分时段累加缴纳:
1、当诉讼请求的总金额(或货值)不足1万元时,每起案件仅需缴纳50元的受理费;
2、如果诉讼请求的总金额(或货值)超过了1万元但是不足10万元,那么超过1万元的部分将按照2.5%的比例进行计费;
3、如果诉讼请求的总金额(或货值)在10万元到20万之间,超过10万元的部分将按照2%的比例进行计费;
4、当诉讼请求的总金额(或货值)超过20万元但是不足50万元,那么超过20万元的部分将按照1.5%的比例进行计费;
5、若诉讼请求的总金额(或货值)在50万元到100万元之间,超过50万元的部分将按照1%的比例进行计费;
6、若诉讼请求的总金额(或货值)在100万元到200万元之间,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将按照0.9%的比例进行计费;
7、若诉讼请求的总金额(或货值)在200万元到500万元之间,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将按照0.8%的比例进行计费;
8、若诉讼请求的总金额(或货值)在500万元到1000万元之间,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将按照0.7%的比例进行计费;
9、若诉讼请求的总金额(或货值)在1000万元到2000万元之间,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将按照0.6%的比例进行计费;
10、若诉讼请求的总金额(或货值)超过2000万元,超出部分将按照0.5%的比例进行计费。
其次是非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
按照以下常见类型分别进行缴费:
1、离婚案件:
仅需要缴纳每起案件50元至上300元的费用。
若涉及财产分割问题,且财产总额(包括债权等资产在内)不超过20万元,无需另外缴纳费用;但若财产总额超过20万元,超出部分将按0.5%的比例另行收取费用。
2、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及其他相应人格权侵权案件:
每起案件需缴纳100元至上500元费用。
若涉及损害赔偿,总体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无需另外缴纳费用;但若总体赔偿金额超过5万元但还没达到10万元,这超出部分将按照1%的比例进行计费;而当总体赔偿金额超过10万元时,超出部分将按0.5%的比例进行计费。
3、其他非法财产案件:
每起案件需缴纳50元至100元费用。
再者是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缴费标准:
若无争议金额(或货值)产生时,每件案件只需缴纳500元至1000元费用;若争议金额(或货值)产生,将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进行计费。
还有劳动争议案:
每件案件仅需缴纳10元的受理费即可。
行政案件的缴费标准为: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每起案件需缴纳100元的受理费;
2、其他行政案件:
每起案件只需要缴纳50元的受理费就可。
最后是关于涉案主体对司法管辖存在异议的情况:
若异议无法成立,每起案件只需缴纳50元至100元的受理费就可。
需要注意的是,各省级人民政府有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在上述各类案件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调整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六项所规定费用征收的具体标准。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2024-03-10 14:50:0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般得什么病要撤销婚姻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我国《婚姻法》仅规定了受胁迫结婚这一种情形。如果自己有疾病的话,不能强制撤销婚姻。根据《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所谓胁迫,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以欺诈、包办婚姻、诱骗等情形为由而要求撤销婚姻的情况也不少见,但根据现行婚姻法律规定,欺诈、包办、诱骗等均不可作为可撤销婚姻的理由。根据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而且也只能是本人,向或者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婚姻请求的,应当在登记之日起1年内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在恢复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同时,权利人应当注意的是:该时间期限的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有关规定。婚姻一旦被撤销,则自始无效,这方面的规定与无效婚姻发生的后果是相同的,而且二者都是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胁迫婚姻违反了结婚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原则,是违法婚姻,考虑到被胁迫的一方,在结婚时,虽然是违背了自己的意愿与他人缔结了婚姻关系,但有可能在和他人结婚后,组建了家庭,经过一段时间生活,与对方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婚姻关系还不错,特别是在有了孩子的情况下,与对方、与孩子更有一种难以割舍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胁迫婚姻为无效婚姻,不一定适当。经过反复研究,新修正的婚姻法将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规定为可撤销婚姻,把是否否认其婚姻效力的申请请求权交给受胁迫方。如果受胁迫方不想维持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向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经有关部门审查核实,宣告该婚姻没有法律效力;如果最初受胁迫,但后来愿意共同生活,则可以放弃申请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不能主动撤销当事人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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