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控告人收至公安机关内部通告后,对于公安机关所做出的不立案的决定表示不满的状况,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其实施以下几种相关且有效的救济措施是相当必要的。
首先,控告人如有异议,可直接行使申请复议的权力。
该项复议申请应直接提交至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进行审核。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必须于收到不立案告知书之后的第七个工作日内递交复议申请书,同时在申请书中详细阐述应当予以立案的具体原因,而公安机关则需在接收到复议申请书后的第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相应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控告人。
其次,若是控告人对复议结果依然存在疑虑,那么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的第七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请求核准。
上级公安机关亦需要在收到复核申请的第七个工作日内做出裁决。
并且,若上级公安机关仍撤销了原有的不立案决定,基层公安机关就应严格遵守并执行此决策。
最后,如果控告人仍然无法接受公安机关所做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他们还可以向同级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未经批准,任何人都不得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运作,因此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充分解释不立案的原因以及具体的依据和理由。
届时,公安机关应在接到检察院的通知起7个工作日之内,对不予立案的具体情况、依据及理由给出详尽的书面说明,并及时反馈给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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