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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医者拒诊于法律层面而言实属违法行径。
当面临高度危险的病患而未能施以援手时,我们的医院及医护人员显然违反了他们在合同中规定的具体义务以及根据法律所承担的义务,因此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构成了两种民事责任涉及的交叉局面。
我们的医疗机构面对病情危急的病患,理应立即投入抢救工作之中。
面对陷入紧急状态的患者,我们的医师也应该立刻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展开诊治;严格禁止拒绝履行急救处置的职责。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
第三十二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2024-03-10 09:19: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