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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股东所享有的查阅资料的权利在特定条件下可予以委任授权让他人代为执行。
然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者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定属性,其中部分可能必须由当事人亲身实施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针对股东查阅资料的权利,由于这并非必须由本人亲自履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股东有权选择适当的人选代理他们进行相关的操作。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024-03-10 09:02: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