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在执行消防法务工作的过程中,当有必要对特定对象进行传唤时,相关的执法人员需按照规定填写《传唤证》传真报告表,报送行政主管领导进行审批同意后,方可签发《传唤证》。
(二)在收到领导批准的《传唤证》之后,承办执法人员应依据法定程序,将该文书送达至被传唤人员手中;被传唤方应当在该凭证上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同时明确标注收件的具体日期。
(三)如果被传唤人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传唤或者逃避调查的,经过行政主管领导的审核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传唤措施。
(四)当被传唤人员抵达指定地点之后,应立即展开相应的调查询问工作,进行证据收集及记录,若每次讯问所需时间超过24小时,则需要重新获得行政领导的再次批准。
(五)对于现场发现的违法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个案,承办人员可选择通过口头传唤方式传唤其相关人员。
宣读口头传唤指令时,承办人员须向在场者详细说明传唤事宜的原因,并且在后续的讯问环节中将口头传唤的相关信息精确地录入笔录之中。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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