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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鉴于一般的刑事拘留期限设定为14日,自进入看守所之日开始计算。
在此期间,机关会向检察机关呈请审批,其中检察院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所需的时长为7日,且这7日均包含于14日内,若经过核实后决定实施逮捕,则继续执行逮捕措施;反之,将选择解除限制或者更改强制措施。
此外,延长拘留期限的刑事拘留期为37天,其间,检察院仍旧需要花费7日来进行核实,并在此期间内,由侦查机关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
倘若经过核实后再度决定逮捕,那么将继续实施逮捕措施;反之,会选择解除限制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024-03-07 16:39: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