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所需提供之证明材料应包括:
关于被告方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及蒙蔽受害者进行支付的相关证据,同时,还需提交向被告方索取款项但遭拒绝或者被告卸磨杀驴不再保持联系的证明文献。
而在对诈骗罪行进行立案时所需的各项证据,则包含如下几个方面:
01.物证,例如作案所需工具、疑似赃款赃物、指纹、鞋印、可能受到侵害之财物、实施犯罪活动直接产生之货物等等;02.书证,亦可通过手迹、图表或符号等方式表达;03.证人证言,比如某位人士就其知晓之案件详细情况向执法机构作出口头说明,并以笔录形式予以记录,或者经办案部门同意后,由证人亲自撰写之书面证词。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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