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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警察传唤最多可以扣留二十四小时;一般被传唤或拘传的时间不能超过十二小时;但如果遇到案件比较重大,比较复杂的,那么被传唤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对违反了治安条款的行为人,在公安机关传唤了之后就需要及时的询问查证,但对于询问查证的时间也是不得超过八小时。
对不需要进行逮捕或者是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是可以通过传唤的行为了解案件情况,但在传唤时也需要出示公安机关或者是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对于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也是可以通过口头传唤的方式处理,但需要在讯问的笔录中注明。
执法人员也是不能通过连续传唤或者是拘传的形式变相的拘禁犯罪嫌疑人,并需要在传唤期间保证好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这样才能算是合法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2024-01-23 18:19:4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