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长超越权限以本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何不构成无权代理?
[律师回复]公司董事长超越权限以本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不构成无权代理,是因为董事长与公司之间是代表关系,而非代理关系,其越权行为应属于越权代表。具体分析如下:
- 权限来源不同: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无需另行特别授权,就可以一般性地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即便其超越了权限,也只是越权代表,并非无权代理。
- 相对人善意标准不同:对于无权代理,《民法典》区分了相对人善意的无权代理、相对人恶意的无权代理、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的表见代理等情形。而对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民法典》第504条仅区分善意与恶意两种情形,并未考虑相对人的过失问题,二者规则并不完全一致。
- 行为性质不同:法定代表人对外从事的行为,本质上属于职务行为,即便越权,也是公司对外从事的行为。其行为后果一般由公司承担,公司有过错的,可能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而在无权代理中,代理人的权限来自被代理人的授权,未经授权的行为与被代理人无关,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一般由代理人自身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