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该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但公司违反前述条款的规定,与他人订立担保合同的,不能简单认定合同无效。
2017-12-26 11:52:23 回复专业解答若贵司未能如期清偿银行贷款,债权人有权对所提供的抵押物品实施拍卖或变卖处置,并将其所得款项用以抵补相应的债务账款。这是由于在债务关系中,贷款方为保障自身权益,通常会要求借款人以其拥有合法处分权的资产作为抵押物,以便于在借款人无法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能够优先获得该抵押品的价值补偿。
专业解答无效。需要经过股东和法人的签字同意。如果担保行为未经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也未签字认可,该担保行为无效。因为法律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且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专业解答股东为他人担保原则上不影响个人资产。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权益,保全行为仅限于公司财产或与案件相关的财产,不涉及个人财产。因此,股东担保行为通常不会牵涉到个人资产权益。
专业解答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对外担保,原则上具备法律诉讼效力,但需确保行为人具备法律行为能力,且保证书意愿真实、内容合法,不违背社会道德和善良风俗。但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仍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专业解答一人公司股东对外担保通常无需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因其仅有一个自然人或法人股东参与经营管理。而其他类型公司如需对外投资或第三方担保,则需依据公司章程细则,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