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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可以采用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什么

陈** 吉林-白山 行政复议咨询 2023.10.23 09:43:00 352人阅读

教师可以采用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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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教师可以采用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行政复议和教师申诉。
解析:
教师可以采用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行政复议和教师申诉。
行政救济可以由原来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或其上级监督机关实施。
当事人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都可请求救济,受理行政救济申请的行政机关,在不损害当事人和第三者既得权利的范围内,可以撤销和变更原来的行政决定。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2023-10-23 09:49:31 回复

教师申诉是《教师法》规定的一种教师权益救济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教师在与学校或有关行政部门发生纠纷后,向相应的组织机构口头提出或者递交书信反映情况,要求给予处理,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教师申诉”。《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申诉”是一种专门的权利救济途径。它有法定的处理程序,并要求申诉人、被申诉人及申诉受理机构按照规范的格式出具书面材料。按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教师对于学校或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行为不服,或者认为学校或政府有关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均可以提出教师申诉。当然,教师应当向法定的机构提出教师申诉,如被申诉人为学校,则向教育行政提出申诉;被申诉人为教育行政部门或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则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受理义务的机构不得拒绝受理教师申诉,并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如果有关机构拒绝受理,或者受理后超出法定期限迟迟不作处理,则构成行政不作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教师可以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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