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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法院确定处罚需要根据情节。
解析:
1、人民法院在对危险驾驶罪量刑时,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一个月,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被告人每增加血液酒精含量50mg/100ml,可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2、在血液酒精含量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可以增加拘役一个月幅度来调节基准刑:(1)发生交通事故;(2)所驾车辆为营运车辆;(3)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或抗拒检查;(4)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道路、城市闹市区路段上驾车的;(5)醉驾时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6)具有违法或犯罪前科;(7)具有先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8)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3-08-30 09:42:5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