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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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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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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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解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与伪造货币罪侵犯的客体一致。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出售、购买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无论是出售、购买行为,还是运输行为,都必须是出于故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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