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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双方现款贷款买房不约定份额以后应该怎样分割

王** 广东-中山 财产分割咨询 2023.07.23 13:43:48 349人阅读

婚前双方现款贷款买房不约定份额以后应该怎样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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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贷款买房离婚后怎么分配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
该情形下的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对参与共同还贷的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对其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
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共同还贷不论是用一方的个人工资还是双方的工资,都应认定为共同还贷。因此,有贷款的房屋在离婚时,共同还贷的一方可以请求对方返还还贷的房款。对于房屋升值的部分,也可以请求补偿。
2、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婚后取得房产证的
此情形下的按揭房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予分割。因为在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并按揭买房,婚后取得的产权证是对婚前买房的确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仅仅因为产权证婚后取得而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将出现一方完全没有出资却仅仅因为结婚而成为房屋共有人的现象。这一结果有违公平原则。
3、夫妻双方婚前以共有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婚前取得房产证且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由于一般情况下,我们在认定房产归谁时的依据就是房产证上的名字。因此,此时极容易被认定为登记方财产。
所以此时,未登记方主张该房屋为共同财产时,一要证明自己在婚前为购买房屋履行了出资义务;二要证明自己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资的。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则房产就会认定为与一方财产,在分割时不予分割。
4、婚前夫妻一方父母参与出资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的
夫妻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因此,婚前父母出资买房,婚后共同还贷也不影响房子的归属。此时,在离婚按揭房分割时,不参与分割,只归一方所有。

2023-07-23 13:45:48 回复

一、案情简介:共同出资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徐某某与王某自2000年起建立恋爱关系。2007年4月24日,双方购买系争的上海市宝山区水产西路858弄某号501室房屋,总房价款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57,345元,其中首付款为157,345元,由王某与徐某某分别支付10万和5万。嗣后,王某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办理公积金贷款200,000元支付购房余款。同年7月10日,双方经核准登记为系争房屋的房地产权利人。二、判决:房屋归王某所有,酌情支付给徐某折价款判决房屋归王某所有,王某酌情支付徐某某价款35万元。三、律师说法:未约定份额的共同共有,按照贡献大小确定共有份额徐某某和王某对系争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现双方恋爱未果,不宜对系争房屋继续共有,该房屋可依法分割,分割时因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根据双方的出资状况。对其进行分割。若恋爱期间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无论是共同出资还是一方出资,对于此类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并无争议。都认可该房屋为双方共有,的审理重心在于如何确定双方之间的共有份额,尤其是非出资方的份额。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首先,会考虑是否存在约定共有份额的书面协议;其次,若不存在书面协议,双方应当举证证明各自的实际出资数额,包括购房款和房屋装修款。

一、案情简介:共同出资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徐某某与王某自2000年起建立恋爱关系。2007年4月24日,双方购买系争的上海市宝山区水产西路858弄某号501室房屋,总房价款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57,345元,其中首付款为157,345元,由王某与徐某某分别支付10万和5万。嗣后,王某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办理公积金贷款200,000元支付购房余款。同年7月10日,双方经核准登记为系争房屋的房地产权利人。二、判决:房屋归王某所有,酌情支付给徐某折价款判决房屋归王某所有,王某酌情支付徐某某价款35万元。三、律师说法:未约定份额的共同共有,按照贡献大小确定共有份额徐某某和王某对系争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现双方恋爱未果,不宜对系争房屋继续共有,该房屋可依法分割,分割时因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根据双方的出资状况。对其进行分割。若恋爱期间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无论是共同出资还是一方出资,对于此类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并无争议。都认可该房屋为双方共有,的审理重心在于如何确定双方之间的共有份额,尤其是非出资方的份额。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首先,会考虑是否存在约定共有份额的书面协议;其次,若不存在书面协议,双方应当举证证明各自的实际出资数额,包括购房款和房屋装修款。

一、案情简介:共同出资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徐某某与王某自2000年起建立恋爱关系。2007年4月24日,双方购买系争的上海市宝山区水产西路858弄某号501室房屋,总房价款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57,345元,其中首付款为157,345元,由王某与徐某某分别支付10万和5万。嗣后,王某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办理公积金贷款200,000元支付购房余款。同年7月10日,双方经核准登记为系争房屋的房地产权利人。二、判决:房屋归王某所有,酌情支付给徐某折价款判决房屋归王某所有,王某酌情支付徐某某价款35万元。三、律师说法:未约定份额的共同共有,按照贡献大小确定共有份额徐某某和王某对系争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现双方恋爱未果,不宜对系争房屋继续共有,该房屋可依法分割,分割时因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根据双方的出资状况。对其进行分割。若恋爱期间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无论是共同出资还是一方出资,对于此类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并无争议。都认可该房屋为双方共有,的审理重心在于如何确定双方之间的共有份额,尤其是非出资方的份额。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首先,会考虑是否存在约定共有份额的书面协议;其次,若不存在书面协议,双方应当举证证明各自的实际出资数额,包括购房款和房屋装修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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