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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两电瓶车,估价2350.初犯

ask****805 江苏-扬州 交通事故赔偿咨询 2017.12.10 07:00:18 62人阅读

盗窃两电瓶车,估价2350.初犯,在派出所拘留2天取保候审,家有80岁父亲和两个3岁和6个月的孩子。请问我求得法官谅解从轻判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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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扬州 咨询解答:27582条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从轻处罚,需要帮忙和我电话联系

2017-12-10 20:35: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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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盗窃三轮未遂,评估后2800元,已赔偿。涉嫌盗窃罪未遂,2800元属于数额较大。因为是初犯,盗窃未遂,并进行了赔偿,属于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甚至可能判缓刑,不用坐牢。  《刑法》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两高关于盗窃罪的最新司法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019-01-19 01:37: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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