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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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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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有亲戚做那种盗版碟结果被查了,所以想问问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界定到底是怎样的?希望有详细的解释
你好,关于你提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界定的问题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专有出版权的文字作品、音乐、电视、电视、录像、计算机软件、图书及其他作品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主体只能是侵权复制品制作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或单位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侵权复制品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判断销售侵权复制品是否构成犯罪,主要可从三个方面进行考察:
1、看行为人是否明知销售的属于侵权复制品,如果并不明知,即使存在严重过失也不构成犯罪。
2、看其销售对象是否属于本法规定的侵权复制品(第217条所定),不属于上述对象的不构成犯罪。
3、看其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大小,如数额未达巨大的,即使有其他严重情节也不构成犯罪。
(二)本罪与侵犯著作权罪的界限
1、主体要件不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主体只能是侵权复制品制作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或单位,侵犯著作权罪的主体一般是制作者,有时可能是与制作者通谋的发行者或销售者。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侵权复制品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方式则可以是复制发行或出版,也可以是制作、出售,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构成犯罪。在实践中,行为人如果实施侵犯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构成犯罪,又销售其制作的侵权复制品而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后一行为属于刑法理论
上的不可罚之事后行为,对其只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而不能再定一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而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销售的侵权复制品并非其本人制作的侵权复制品,其两个行为又符合构成犯罪的数额或情节要求的,则应对其定两个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人事先与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人通谋的,对其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这属于共同犯罪问题。事实上,如果行为人仅为销售少量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不大的,不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可给予行政处罚。
希望对你理解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界定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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