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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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丈夫婚内给异性转账妻子有权要回。
解析:
丈夫婚内给异性转账妻子有权要回。
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诚,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婚外异性,没有经过妻子同意,更不是出于日常生活需要,而是为了维持与婚外异性的关系,这种行为侵犯了妻子的夫妻共有财产权利,故应当认定赠与行为无效,婚外第三者应当返还赠与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0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丈夫赠与第三者的金钱、财物通常不是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因而不会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效力。
此外,丈夫与婚外异性发展成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违背了公序良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妻子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侵犯了妻子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同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无法将其划分出个人份额,只有当共同共有关系结束时再对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所占的份额。
因此,在家庭日常生活中,如果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取得配偶的同意。如果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异性”,这种赠与行为通常会因为违背公序良俗,损害配偶的财产权益而无效,无过错方自然有权要求“婚外异性”全额返还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专业解答当丈夫婚内向异性转账的金额属于其个人财产时,配偶通常无权直接索回。但如果涉及共同财产,如工资、投资收益等,《民法典》赋予配偶平等处理权。未经协商,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予婚外伴侣将构成侵权,配偶有权要求退还。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后所得收入、经营收益等,个人财产则限于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赔偿等。双方可约定财产归属,但需书面形式,此类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解析 丈夫婚内给异性转账,如果转账的钱属于丈夫个人财产的,妻子无权要回,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妻子有权要回。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夫妻双方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依法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丈夫在未经妻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侵害了妻子的合法权益,并且有违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民事行为,所以妻子有权要回赠与的财产。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二、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律师解析 丈夫婚内给异性转账妻子有权要回。 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诚,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婚外异性,没有经过妻子同意,更不是出于日常生活需要,而是为了维持与婚外异性的关系,这种行为侵犯了妻子的夫妻共有财产权利,故应当认定赠与行为无效,婚外第三者应当返还赠与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0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丈夫赠与第三者的金钱、财物通常不是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因而不会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效力。 此外,丈夫与婚外异性发展成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违背了公序良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妻子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侵犯了妻子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同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无法将其划分出个人份额,只有当共同共有关系结束时再对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所占的份额。 因此,在家庭日常生活中,如果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取得配偶的同意。如果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异性”,这种赠与行为通常会因为违背公序良俗,损害配偶的财产权益而无效,无过错方自然有权要求“婚外异性”全额返还财产。
律师解析 丈夫婚内给异性转账妻子有权要回。 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诚,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婚外异性,没有经过妻子同意,更不是出于日常生活需要,而是为了维持与婚外异性的关系,这种行为侵犯了妻子的夫妻共有财产权利,故应当认定赠与行为无效,婚外第三者应当返还赠与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0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丈夫赠与第三者的金钱、财物通常不是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因而不会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效力。 此外,丈夫与婚外异性发展成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违背了公序良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妻子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侵犯了妻子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同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无法将其划分出个人份额,只有当共同共有关系结束时再对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所占的份额。 因此,在家庭日常生活中,如果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取得配偶的同意。如果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异性”,这种赠与行为通常会因为违背公序良俗,损害配偶的财产权益而无效,无过错方自然有权要求“婚外异性”全额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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