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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杰,天津元讼律师事务所主任,律所创始合伙人。左杰律师有14年的司法工作经历,2018年辞职后专职刑辩律师。自2020年执业以来承办的刑事案件多取得良好结果,如崔某某诈骗案,当事人羁押700余天后获得存疑不起诉。张某涉恶案件、刘某涉恶案件均成功“摘帽”,其中刘某一案中公安机关认定九起犯罪事实,经过辩护,最终法院仅认定三起犯罪事实。左杰律师团队现有成员四名,以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办案经验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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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不可以。
解析:
不可以。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没有规定可以扣划上述款项。并且应当限于属于犯罪嫌疑人本人的并且与犯罪有关的范围,这些存款、汇款或者用于犯罪,或者是犯罪的违法所得;不属于犯罪嫌疑人本人的或者与犯罪无关的存款、汇款,侦查机关不应当查询、冻结。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律师解析 不可以。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没有规定可以扣划上述款项。并且应当限于属于犯罪嫌疑人本人的并且与犯罪有关的范围,这些存款、汇款或者用于犯罪,或者是犯罪的违法所得;不属于犯罪嫌疑人本人的或者与犯罪无关的存款、汇款,侦查机关不应当查询、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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