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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仓单质押贷款的特点是什么

师** 湖北-黄冈 抵押担保咨询 2023.07.14 18:37:08 345人阅读

标准仓单质押贷款的特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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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仓单质押贷款的特点

从本质上讲,标准仓单质押贷款属于仓单质押贷款的一种,只是质押标的物为标准仓单而已。由于标准仓单本身的特点,以及在产品设计时考虑了市场需求因素而对传统操作模式有所调整,因此标准仓单质押贷款相对于非标准仓单质押贷款而言,更易控制风险,也更贴近市场。
具体来说,标准仓单质押贷款具有以下四大优势:
1、安全性。标准仓单是期货市场的产物,其标准化程度高,併由期货交易所对标准仓单的生成、流通、管理、市值评估、风险预警和对应商品的存储(对指定交割仓库的资格认定、日常管理)等进行严格的监管。银行可以直接利用或借鉴期货交易所这些规范的管理机制控制信贷资金风险。而且,期货交易所对标准仓单项下的商品品质有较高的要求,以及严格的质检系统,使得标准仓单具有很好的变现能力。因此,相对于普通仓单质押贷款而言,标准仓单质押贷款更具安全性。
此外,也可基本排除人们对标准仓单质押贷款存在的"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期货市场"的顾虑:一方面,在贷款资金用途上,已明确规定"贷款资金须用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另一方面,根据期货交易所相关规则,标准仓单可以在期货交易所质押抵作保证金,且相对于银行质押贷款来说,其办理手续和相关费用更为简单和低廉,因此申贷客户不存在用信贷资金做期货交易的直接内在需求。
2、时效性。为了满足客户对贷款时效性的要求,对借款人核定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以简化贷款审批程序,使借款人能够便捷地使用贷款。同时,考虑到标准仓单质押贷款风险的可控性,农-行可适当降低对申请可循环使用信用的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标准。
3、实用性。由于是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若贷款到期时客户无法做到资金及时回笼将使银行贷款面临逾期的风险。若客户在贷款未到期前,需要在期货交易所交割出货但又没有足够的资金赎回质押仓单时,银行可通过与该客户及其期货经纪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先释放标准仓单,即将仓单解冻、恢复为流通状态,併委托期货经纪公司持标准仓单到期货交易所进行交割,然后由该期货经纪公司将交割回笼资金划入客户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优先用于归还银行的贷款本息。这样做,不但有利于更好地满足客户对银行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切实市场需求,也有利于银行规避贷款逾期的风险。
由于上述委托期货经纪公司持单入场交割、划拨回笼货款的操作方式,完全是遵循期货交易规则──会员交易制度,即由会员(期货经纪公司)代理投资者入场(交易所)进行交易、交割,而相应的资金也是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会员(期货经纪公司)专用资金账户之间进行划转的。因此,第三方──期货经纪公司的引入,使得借款人无法直接控制质押仓单或交割回笼货款,从而可以有效规避上述"变通"方式使银行面临阶段性质物失控的风险。
4、联动性。从某种意义上讲,标准仓单质押贷款的客户是银行与期货经纪公司共同的客户,该项贷款产品的推出,不但能够有效的拓展银行的市场领域,促进金融创新,而且还能吸引客户及其期货经纪公司将期货交易保证金账户转入银行,从而带动银行期货交易结算等中间业务的发展,提高综合竞争力。

2023-07-14 18:39:08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般债权质押的特征有哪些1、一般债权质押属于一种担保物权(1)担保性:我国学者认为一般债权质押是以一定的可转让的指名债权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一种担保物权;(2)物权性:虽然一般债权质押的标的为指名债权,但由于其属于担保物权项下的一个细目,因而理所当然地具有物权性质。既然具有物权性,那么就有优先性:优先于债权而适用,如果在对同一债权进行担保,既有权利质权,又有保证的情况下,应以权利质权的实现为先;(3)支配性:质权人不必依赖出质人的行为就可以直接行使质权,从而实现自己的债权。但由于这种质权的标的是一种请求权,这就使得质权人权利实现与否及实现的程度与次债务人的履约程度直接相关,并因此产生了一般债权质押的物权性与标的债权的债权性之问的矛盾。2、一般债权质押的标的是一种财产权首先,标的债权以一般债权为限。其次,作为一般债权质押之标的债权必须是可让与的,这是由质权的最终实现方式决定的。可让与就使得下列的财产是不能作为一般债权质押的标的的。(1)合同性质决定不能让与:第一,如雇佣合同中,雇佣人对所雇佣人的债权,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对受托人的债权等这一类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信赖关系的合同之债权一般是不能转让的;第二,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同样是不能质押的;第三,专门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设定的债权;第四,债权。(2)以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的,只要这种约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及强行法规定,均有效。(3)法律规定不能让与的:比如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不得让与。3、一般债权质押属于一种准质权通说认为采取权利标的说比较准确地揭示了一般债权质押的性质,为债权质比照适用动产质的规定提供了理论依据。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般债权质押的特征有哪些1、一般债权质押属于一种担保物权(1)担保性:我国学者认为一般债权质押是以一定的可转让的指名债权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一种担保物权;(2)物权性:虽然一般债权质押的标的为指名债权,但由于其属于担保物权项下的一个细目,因而理所当然地具有物权性质。既然具有物权性,那么就有优先性:优先于债权而适用,如果在对同一债权进行担保,既有权利质权,又有保证的情况下,应以权利质权的实现为先;(3)支配性:质权人不必依赖出质人的行为就可以直接行使质权,从而实现自己的债权。但由于这种质权的标的是一种请求权,这就使得质权人权利实现与否及实现的程度与次债务人的履约程度直接相关,并因此产生了一般债权质押的物权性与标的债权的债权性之问的矛盾。2、一般债权质押的标的是一种财产权首先,标的债权以一般债权为限。其次,作为一般债权质押之标的债权必须是可让与的,这是由质权的最终实现方式决定的。可让与就使得下列的财产是不能作为一般债权质押的标的的。(1)合同性质决定不能让与:第一,如雇佣合同中,雇佣人对所雇佣人的债权,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对受托人的债权等这一类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信赖关系的合同之债权一般是不能转让的;第二,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同样是不能质押的;第三,专门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设定的债权;第四,债权。(2)以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的,只要这种约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及强行法规定,均有效。(3)法律规定不能让与的:比如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不得让与。3、一般债权质押属于一种准质权通说认为采取权利标的说比较准确地揭示了一般债权质押的性质,为债权质比照适用动产质的规定提供了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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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16 2055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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