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婚内一方给另一方打欠条,对内具有效力,但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析:
婚内一方给另一方打欠条,对内具有效力,但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的,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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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可以。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的,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律师解析 婚内一方给另一方打欠条,对内具有效力,但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的,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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