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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一下,刑事判决后民事咋执行?

唐* 青海-海西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17.12.06 19:03:39 31人阅读

朋友的一个邻居因为一些事情需要去处理,想要咨询一下,这个关于刑事判决后民事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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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要在生效之后才能履行,生效日期以对方收到判决书次日起计算15天,裁定为10天,判决书中履行义务的一方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钱款(或者物)交付给法院,由法院通知另一方到法院进行领取。也可以在法院审理时将银行卡帐号书面告之法庭,由法院记录在卷,法院在收到对方支付的钱款时会打入银行卡中,因此如果法院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应当与审理时的书记员或者法官联系,告之他们你的银行卡号,如果该案卷宗已经移送档案室保管,则可以到法院立案庭查询对方钱款是否到法院,如果到法院再告之法院你的银行卡号,让其转入银行卡中,如果对方没有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申请执行书。

2017-12-06 19:08: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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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案件的前提条件:是指该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即已通过法院诉讼进行裁判或仲裁裁决生效的法律文书。
二、在代理执行案件中需要做的工作:

1、代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确定好管辖法院。一般是原审人民法院或是执行财产所在地。
2、在具有管辖权法院进行执行申请立案。在此要特别注意所携带的案件材料,一般包括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申请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财产状况说明。
3、向法院提交完材料后,需要受理法院给你出具案件受理单。包括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明细单,并有该法院的盖章或负责人的签字,最后还有受理的时间。有些人对于这些会产生疑问了,为什么还需要这些呢?根据民诉法第二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在实践当中,一些法院受理后并不会给申请人任何受理材料,这样申请人手中也就没有证据证明法院受理,到时候若超过上述法定期限,想要进一步寻求法律保护就会出现基层法院不认账、承认的情况,这对申请人非常不利。这也是各级法院需要加强和统一的不足之处。执行难本来就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若是法院执行机关再不认真执行的话,那对申请人将是雪上加霜。
4、“定期、多次、面对面”地与办案法官进行沟通。执行案件之复杂、数量之多,已是司法、执法过程中的普遍性的问题。各级法院的执行法官每天的工作任务也很艰巨,不仅要受理案件,同时还要出外调查、了解被申请人的财产情况,去银行、工商部门查询相关信息,因此作为申请人的代理人,应该认真负责地对该案件进行跟踪,时刻保持和办案法官的联系,最好是能够和相关人员直接见面接触,而不是简单的电话沟通。本人曾代理的执行案件,最多的曾去法院二十次有余,最后申请人的执行财产全部给付。
5、主动、灵活地运用“执行和解制度”,力求挽回申请人的经济损失。在执行过程中,在取得申请人的同意后,可以从数量及支付方式方面灵活地和被申请人进行和解,其中也包括向执行机关表明此意向,争取从时间和款项数量上为申请人赢得更大的合法利益。
6、处理好执行中止和终结手续。在一些案件当中,会出现暂时执行不了的情况,办案人员会向申请人出示一纸告知或做一简单书面笔录,作为代理人一定要看清和理解此文书所代表的意思,不能简单随便签上您的大名,这将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已经履行了交付义务和款项,作为此时的代理律师需要做的就是向原法院申请撤诉,只有这样执行法官才知晓该案件已执行完毕,不会出现再次向被申请人重复执行的情形。

对于执行案件,需要的是代理律师坚韧、认真负责的态度,同时需要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去积极、主动、灵活地面对办案人员与被申请人。以上几点是本人长期从事执行案件中的一些心得,望对广大申请人和同仁们有些帮助。
以上是刑事判决后民事咋执行的回答。

2017-12-06 19:05:39 回复

你好,你要考虑的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决书的事,各类案件之间、相同种类的具体案件之间千差万别,因此判决书不能拘泥习惯格式,不能千案一面,而应在规范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所谓创新,指的是适应案件变化的特点,为强化司法判决的理性含量而在文书制作方法上所做的变革。创新并不是对技术规范或印制规范的改变,也无现成的公式可以遵循。当前司法判决的常见病是囿于官式的呆板格式,由于欠缺对具体案件特点的考量,对千差万别的案件套用固定的制作模式,固守传统的写作方法,使得本应无可非议的“查明”、“依据”、“裁决”的司法判决三段论模式,给当事人或公众留下了法院判决不讲理的印象。产生这种不良印象的根源,在于千篇一律的司法判决制作方法割裂了具体案件的裁决文书中各构成部分之间的有机联系,具体表现为引述证据的缺失、认定事实的突兀、说理的贫乏、前后表述的矛盾、作出结论的武断、援用法律的随意等。这种缺乏创新性的司法判决严重损害了法院裁决的权威性,也对法官公正司法的形象造成了负面的影响。行政和民商案件常见的创新体例是:1、在当事人诉辩称之前,简要叙述争议事项;2、在阐述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之后,列明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及拟证明的事实;3、详细记载法院质证及认证的经过;4、在充分质证认证的基础上,以居中的语言陈述查明的案件事实;5、通过分段递进式的论理,得出裁决结果。此种文书格式一改判决书的惯常模式,改革创新的韵味浓厚,使司法判决的各个构成要素之间相辅相成、有机联系形成了统一整体,使司法判决真正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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