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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车辆货物处理规定

任* 湖北-宜昌 交通违章咨询 2023.07.07 07:02:40 310人阅读

扣留车辆货物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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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扣留车辆货物处理规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 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
(二) 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三)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
(四)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
第一百六十三条:对应当退还原主的财物,通知原主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023-07-07 07:03: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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