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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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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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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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是赌博罪还是诈骗罪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行为人以赌博为名,行诈骗之实,如参赌一方制造假赌具,或者采用暗语、黑话等方法,设置圈套诱骗另一方与之赌博,诈取对方财物。此类案件,目前可以作为判断罪行的依据是最高人民研究室1991年3月12日《关于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的案件应如何定罪的问题的电话答复》。其结论是:“对于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以赌博罪论处。”虽然《刑法》)修订以后该解释原则上已经失去效力,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件精神,在新的解释出台之前司法实践对之仍可参照适用。《最高人民研究室关于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的案件应如何定罪问题的电话答复》四川省高级人民:你院川法研〔1990〕45号《关于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的案件应如何定罪的请示》收悉。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对于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以赌博罪论处。
2023-07-05 17:34:37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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