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胁迫的婚姻相比无效婚姻而言,无效婚姻的各种法定情形相对给当事人甚至社会带来的影响更为严重,法律为杜绝更为恶劣、不良的法律、社会因素,因此区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相比无效婚姻而言,法律更多的体现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即不通过法律强行判定婚姻的无效,而是给与当事人更多再次选择婚姻是否继续下去的机会。
因胁迫的婚姻,后期可能当事人之间产生感情或者胁迫程度较低,当事人接受等各种实际情况,法律不能强制判定婚姻无效而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将胁迫婚姻归属于可撤销婚姻的范畴。
你好,胁迫结婚不属于无效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为胁迫当事人结婚,违反了婚姻自由和结婚完全自愿的原则。所以,法律赋予受胁迫一方撤销该婚姻的权利。但是申请撤销婚姻,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法律规定以上的时间限制,既是尊重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同时也是出于维护婚姻稳定的目的。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以上是关于胁迫结婚属于无效婚姻吗的回答,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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