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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以男方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按揭贷款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个人名下,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上述房屋中有一部分属于男方个人财产(首付部分以及尚未还清贷款部分),但也有一部分具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夫妻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
2、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023-06-13 04:31: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