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湖北法律咨询 > 荆门法律咨询 > 荆门刑事犯罪辩护法律咨询 > 我弟弟被骗了,咨询下诈骗罪既遂

我弟弟被骗了,咨询下诈骗罪既遂

马** 湖北-荆门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12.02 09:57:09 15人阅读

我弟弟被骗了,他就是单纯,但是这件事绝对不能就这么算了,咨询下诈骗罪既遂的处罚??

其他人都在看:
荆门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荆门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一)占有说
  占有说。周光权教授认为,占有说是合理的,因为“刑法以保护法益为目的,认定是否成立犯罪要考虑有无法益侵害存在”;占有说有时又被称为取得说。该说认为,对诈骗罪基本犯的既未遂形态的区分应该以行为人是否已经实际占有公私财物,对公私财物无合法根据的占有达成的同时即构成诈骗罪的既遂。否则,就是诈骗未遂。占有说是目前司法界所采的主流学说,也是司法实践中的诈骗罪既遂认定的标准,同时周光权教授也支持占有说。然而此种学说目前已经难以适应因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而迅速变化着的实践,因为随着结算方式的变化,行为人有可能在控制某物的同时却并未占有它,占有与控制的脱离使得占有说难以在司法实践中对诈骗罪既遂的认定起到应有的作用。比如当公私财物虽处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中,但却为第三人所占有时,行为人并未直接占有其所骗得的公私财物,以占有说来判定,难道要因此认定行为人为诈骗未遂?可是此时被骗走财物的当事人已经实际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认定为未遂明显不妥。
  
(二)控制说
  控制说。控制说认为,诈骗罪的既遂应该以行为人实际取得对所欲骗取的公私财物的实际控制为准。控制说的提法从行为人对财物取得实际控制出发,而不仅仅限于表面上的占有。控制说的问题在于受害人丧失对自己财物的控制与行为人取得控制两者并不同步,行为人取得对财物的控制等于或者晚于受骗人丧失对财物的控制,控制说将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作为法益受到侵害的认定点,不利于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因为受害人的利益在丧失对财物控制的那一刻就已经受到侵害。
  
(三)失控说
  失控说。熊选国认为应该采失控说,他认为“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否失去其对财物的控制为诈骗罪既遂与未遂标准”。该学说主张对诈骗罪既遂的认定应该以财物的所有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为准,也即失去对财物的实际支配权作为认定诈骗罪既遂与否的界限。如果财物的所有人因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而实际失去了对自己财物的控制,那么此时诈骗既遂,否则为未遂。

2017-12-02 10:04:09 回复
咨询我

而新司法解释对于这一问题也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旧司法解释,已废止)中规定:“已经着手实施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
诈骗罪既遂的相关信息如上。

2017-12-02 09:58:09 回复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